廈門華廈學院章程(2022年核準稿)

                                                        序言

                                                        廈門華廈學院于1993年由時任廈門市政協主席蔡望懷等知名人士發動社會力量捐資創辦,是建國后廈門市第一所民辦高校,原名為“私立廈門華廈大學”,開展高等職業教育;2001年更名為“廈門華廈職業學院”;2015年經教育部批準設置為全日制普通本科學校,定名為“廈門華廈學院”。

                                                        學校始終堅持非營利性公益辦學和培養社會急需人才,遵循“勤學、修德、明辨、篤實”的校訓,弘揚“艱苦奮斗、勤儉辦學、求真務實、清正廉明”的作風,追求“凡是沉重的都能承擔、凡是困難的都能克服、凡是崇高的都能達到”的境界,致力于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規范廈門華廈學院(以下簡稱“學?!保┑霓k學活動和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參照《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是廈門華廈學院,英文名稱是Xiamen Huaxia College。

                                                        學校的住所是福建省廈門市集美文教區天馬路288號,網絡域名是www.bydconstruccion.com。

                                                        第三條 學校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教育的公益屬性,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四條 學校的性質是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

                                                        第五條 學校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為導向,以培養高素質應用型人才為中心,以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為根本,以高質量內涵式發展為重點,堅持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堅持工學結合、知行合一,將學校建成特色鮮明、有區域影響力的應用型本科高校。

                                                        學校類型定位:“地方性、應用型、開放式”大學。

                                                        學校層次定位: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為主,具備條件時開展專業碩士研究生教育。

                                                        學校辦學規模:堅持規模、結構、質量、效益協調發展的原則。學校在校生規模根據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依法依規進行適度調整。

                                                        學校學科專業定位:以工學為主,管理學、經濟學、文學、理學、藝術學等相結合,多學科協調發展。學校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依法調整和設置學科專業。

                                                        第六條 學校校訓:勤學,修德,明辨,篤實。

                                                        學校?;眨弘p圓套圓形徽標。外環上方是蔡望懷創校名譽理事長題寫的“廈門華廈學院”,下方是學校的英文名稱;內環正中為展翅飛翔的白鷺構成華廈的縮寫字母“HX”,右下方為“1993”字樣。

                                                        學校校旗:棕色長方形旗幟。旗面正中是白色的學校中英文校名,其中中文校名為蔡望懷創校名譽理事長的題寫體,旗面左上角配以學校?;?。

                                                        學校校歌:《廈門華廈學院校歌》。

                                                        學校校慶日:每年11月8日。

                                                        第七條 學校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福建省教育廳、登記管理機關福建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八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學校其他規章制度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

                                                        第二章 黨的建設

                                                        第九條學校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建立中國共產黨廈門華廈學院委員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開展黨的活動,加強黨的建設。黨組織關系隸屬于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員會。

                                                        學校黨委是黨在學校中的戰斗堡壘,充分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堅持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與德育工作作為首要政治責任,全面加強學校黨建工作,牢記“兩個確立”,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十條 學校黨委設書記1名、副書記1-2名。書記由上級黨組織選派產生。

                                                        學校黨委根據工作需要在學校二級單位建立黨組織,監督黨的教育方針貫徹落實,鞏固馬克思主義在學校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加強思想政治引領,筑牢師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

                                                        第十一條 嚴格落實黨委班子與學校決策層、管理層“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員校長兼任黨委副書記,黨員副校長應進入學校黨委班子;黨委班子成員按照學校章程進入行政管理層;學校黨委書記應通過法定程序進入學校理事會。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黨委參與決策和監督制度。涉及學校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項,由學校黨委會議研究決定;涉及學校發展規劃、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學校黨委要參與討論研究,重點從堅持黨的領導、把牢正確辦學方向、嚴把領導人員的政治素質、維護校園和諧穩定等方面提出明確意見,經學校黨委會議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會作出決定;涉及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對外交流等教育教學重要事項,學校黨委要把好政治關。建立健全學校黨委與學校理事會、監事會日常溝通協商及黨組織與行政管理層聯席會議等制度,定期組織黨員、教職工代表等聽取校長工作報告以及學校重大事項情況通報,保證黨委在重大事項決策、監督、執行各環節有效發揮作用。

                                                        第十三條 學校黨委加強黨員隊伍建設,做好發展黨員工作,嚴格黨的組織生活,規范黨員組織關系管理,從嚴教育管理黨員。

                                                        學校黨委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識形態工作,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動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學生學習生活各環節,促進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鞏固學校思想文化和意識形態陣地;重視師德師風建設,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

                                                        第十四條 學校健全黨的工作部門,設立黨委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統戰部、教師工作部、學生工作部等;配備專兼職黨務工作人員,從事黨的組織、宣傳、統戰等方面工作;落實黨建經費、活動場所等方面的保障機制,黨組織活動經費列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

                                                        第十五條 中國共產黨廈門華廈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上級紀檢機關和學校黨委領導下,依據黨章和黨的法規履行職責,圍繞學校中心工作,協助校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推進預防和懲治腐敗體系建設,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三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辦學范圍

                                                        第十六條 學校于1993年由蔡望懷作為發起人集社會力量捐資創辦,2013年開始學校舉辦者由廈門市政協變更為廈門市社會發展研究會。

                                                        舉辦者的職責和權利:

                                                        (一)履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義務,積極爭取政府和社會各界人士支持學校建設和發展,保證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

                                                        (二)舉辦者捐資辦學行為不以營利為目的,不要求取得任何回報;

                                                        (三)了解學校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四)推薦理事和監事;

                                                        (五)有權查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學校財務會計報告;

                                                        (六)依據學校章程規定,選派代表參加學校理事會,履行理事會職權。

                                                        舉辦者變更: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理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學校舉辦者變更應簽訂變更協議,不得涉及學校的法人財產,也不得影響學校發展,不得損害師生權益。

                                                        第十七條 學校開辦資金:叁佰萬元整,來自于廈門市政府的贊助和社會各界的捐贈。

                                                        第十八條 學校的辦學范圍:

                                                        (一)實施普通本科高等教育;

                                                        (二)開展教育教學和應用技術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和社會服務;

                                                        (三)開展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和培訓;

                                                        (四)與境內外高校開展交流與合作;

                                                        (五)與國外高校合作開展漢語言和中華文化教學活動;

                                                        (六)國家和其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允許的業務活動。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或者校長擔任。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組織管理體制

                                                        第一節治理體系

                                                        第二十一條 學校設理事會,理事會是學校的決策機構。學校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學校理事會成員為7人,由舉辦者推薦擁護黨的教育方針、熱愛人民教育事業并在社會和教育界具有一定影響的2位人士以及校長1人、黨委書記1人、教職工代表1人、獨立理事2人(積極支持學校建設發展并作出貢獻的社會知名人士或社會公眾代表)組成,其中1/3以上理事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2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每屆理事會任期4年,換屆時新一屆理事會的組成依照上述原則調整確定。理事長和理事均可連任。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或者解聘學校校長,決定校長薪酬。根據校長提名,核準學校副校長及財務負責人的聘任或者解聘;

                                                        (二)修改學校章程,制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定期聽取和審議校長工作報告,提出改進學校工作的意見;

                                                        (三)推舉理事長、副理事長,根據理事長提名推舉理事會秘書長;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含2/3)通過方為有效:

                                                        (一)變更舉辦者;

                                                        (二)聘任、解聘校長;

                                                        (三)修改學校章程;

                                                        (四)制定發展規劃;

                                                        (五)審核預算、決算;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七)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托書須載明授權范圍。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學校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五條 學校校長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具有10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經歷、年齡不超過70周歲。校長任期原則上為4年,可連任。

                                                        第二十六條 學校校長對理事會負責,全面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三)提請理事會聘任或解聘學校副校長和財務負責人;

                                                        (四)決定內部機構設置,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五)聘任或解聘教職工,按照相關規定實施獎懲;

                                                        (六)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七)擬訂和執行年度財務預算,管理學校資產;

                                                        (八)理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二十七條 學校設立監事會,監事會人數原則上不少于3人。監事會成員中要有黨的基層組織代表和教職工代表(教職工代表由學校教職工民主選舉產生),且教職工代表不少于1/3,其他的監事會成員由舉辦者推選和更換。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學校理事及其親屬、校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擔任監事。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學校財務;

                                                        (二)對學校理事、校長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學校理事、校長的行為損害學校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監事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長或者監事應當列席學校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節 管理方式

                                                        第三十一條學校黨政聯席會議是學校的最高決策形式,保證監督黨的教育方針、上級教育工作指示精神和學校理事會有關決策部署的貫徹執行,討論和決定學校工作中的重要事項。黨政聯席會議按照《廈門華廈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規則》執行。

                                                        學校黨委會議在黨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黨建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以及參與學校重大問題的研究與決策。黨委會議按照《中共廈門華廈學院委員會會議議事規則》執行。

                                                        學校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研究決定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辦公會議按照《廈門華廈學院校長辦公會議議事規則》執行。

                                                        第三十二條 學校堅持學科專業設置與產業需求對接,建立與產業發展相協調的學科專業調整機制,構建適應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學科專業體系。

                                                        第三十三條 學校建立教學管理和質量保障體系,實行以教學質量為中心的內部評價機制,確保教育教學和人才培養質量。

                                                        第三十四條學校落實校園安全責任,建立健全風險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置機制等,以保障師生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切實維護校園安全穩定。

                                                        第三十五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設置二級學院,二級學院根據學校的授權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活動。

                                                        第三十六條 學校設立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是在學校領導下指導教育教學工作的專家組織,負責對學校教學工作進行研究、指導、評估及提供咨詢服務。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以《教育部高等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章程》為指導,按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七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以《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為指導,按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八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的學位管理機構,負責制定學位授予細則、作出學位授予決定、裁決學位授予爭議等相關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為指導,按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九條 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委員會是學校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職務聘任事務的議事機構,統籌行使對專業技術職務聘任事務的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委員會以《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評審組織章程》為指導,按照《廈門華廈學院教師等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實施辦法》的規定開展評聘工作。

                                                        第四十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其他專門委員會,各委員會按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十一條 學校依法成立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各群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據法律及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履行職責。

                                                        第四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教職工代表大會按照其相關制度開展工作。

                                                        第四十三條 學校依法支持和引導學生成立學生會,在黨組織的領導和團組織的指導下,依照法律、學校規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開展學生自我服務、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活動,參與和監督學校的管理,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生會代為行使職權。

                                                        第六章 教職工、學生和校友

                                                        第一節 教職工

                                                        第四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包括教師、其他系列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教職工是學校辦學活動的主體。

                                                        學校尊重和愛護教職工,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職工開展教學科研活動、進行學術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四十六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和干部職務聘任制度。學校聘任的教職工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

                                                        學校與所招聘的教職工依法簽訂勞動或者聘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聘任外籍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待遇,按時足額支付工資,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為教職工建立企業年金等補充養老保險。

                                                        第四十七條 學校定期對教職工的思想政治表現、師德師風和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教職工的聘任或者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四十八條 教職工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據有關規定合理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進修及培訓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職務聘用、福利待遇等事項表達意見和對所受處分、處理進行申辯及申訴;

                                                        (八)學校規章制度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九條 教職工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誠黨的教育事業,珍惜和維護學校的名譽和利益;

                                                        (二)遵守職業道德、社會公德,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個人修養,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三)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履行聘約或崗位職責規定的義務;

                                                        (四)樹立良好的師德風尚,遵守學術道德規范,積極提高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水平;

                                                        (五)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五十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工權益保護和爭議處理機制,妥善處理教職工提出的申訴,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二節 學生和校友

                                                        第五十一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本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學生是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主體。

                                                        學校教育引導學生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努力學習,樹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養成愛黨愛國、尊敬師長、誠實守信、保護環境、熱心公益的良好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第五十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根據有關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或學習證明;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的,可根據有關規定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可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遵守學生行為規范;

                                                        (二)勤奮學習,按規定完成學業;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的名譽和利益,愛護并合理使用學校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相關費用,獲得助學貸款及助學金的學生應該履行相應義務;

                                                        (五)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四條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國家、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違法、違規、違紀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學校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創新創業教育和就業指導等服務。

                                                        第五十五條 學校依法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妥善處理學生提出的申訴,保障學生合法權益。

                                                        第五十六條 校友是指在學校學習或工作過的受教育者和教職員工。

                                                        學校建立的校友會,以多種方式聯系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鼓勵校友關心、支持學校的建設和發展。


                                                        第七章 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五十七條 學校資產歸學校法人所有。

                                                        學校經費來源:

                                                        (一)舉辦者投入;

                                                        (二)政府資助;

                                                        (三)收取學費雜費;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條 學校對舉辦者投入的財產、受贈的財產、政府項目資助、辦學積累及其他依法取得的收入,享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權。學校辦學收入和結余全部用于學校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學校教育事業的建設與發展。

                                                        學校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轉移、截留、挪用、侵占學校資產,也不得以學校資產對外進行擔保、轉讓、抵押。

                                                        第五十九條 學校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建立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和預算報告報備制度。依法進行獨立的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條 學校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學校更換法定代表人、理事長、校長之前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六十一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財務管理制度,依法編報財務報表。學校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十二條 學校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學校建立利益關聯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與利益關聯方進行交易時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允的原則,簽訂協議、合理定價、規范決策,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學校利益和師生權益,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組織的年度審查。

                                                        第六十三條 學校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 學校從經審計的年度非限定性凈資產增加額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凈資產增加額的10%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發展;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凈資產增加額的5%的比例提取風險基金,以因應不可預測事件的需要。

                                                        學校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專項資金或者基金,由學校管理,用于教職工職業激勵或者增加待遇保障。

                                                        學校建立學生資助、獎勵制度,并按照不低于當地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標準,從收入中提取相應資金用于資助、獎勵學生。

                                                        第六十五條 學校依法接受的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第六十六條 學校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出臺的民辦學校收費管理制度及相關規定,合理制定收費標準并保持相對穩定,并同時在學校門戶網站或微信公眾號等網絡平臺進行公示,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將收費項目變動情況和年度收費情況,報有關部門備案,接受有關管理部門的監督。

                                                        學校收取費用、開展活動的資金往來,應當使用在有關主管部門備案的賬戶,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賬戶監督。

                                                        第八章 變更與終止

                                                        第六十七條 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理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六十八條 學校法定代表人變更應到登記管理機關進行變更登記,變更前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六十九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二)發生分立、合并的;

                                                        (三)自行解散的;

                                                        (四)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五)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六)其他經學校理事會2/3以上(含2/3)成員表決通過,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情況。

                                                        第七十條 學校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七十一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妥善安置在校學生,保障學生繼續就學。

                                                        第七十二條 學校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學校終止時,學校的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員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其他債務。

                                                        學校清償上述費用后的剩余財產屬于社會公益性資產,不得直接向任何組織和個人分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學校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七十三條學校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學校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出現以下情況,學??梢孕抻喺鲁蹋?/span>

                                                        (一)學校黨組織認為必要;

                                                        (二)學校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1/3以上理事會成員聯名提議;

                                                        (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或監事會認為必要;

                                                        (四)法律、行政法規進行重大調整,需要修訂章程。

                                                        第七十五條 學校修訂章程應當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關方意見。

                                                        章程修訂屬于學校辦學重大事項,應按理事會重大事項議事規則決定。

                                                        學校章程的修訂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核準。

                                                        第七十六條 學校應主動將核準后的章程在學校門戶網站顯著位置向本校和社會公布。

                                                        第七十七條 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校理事會。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為準。

                                                        本章程未盡事宜,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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